广西:用好“周转池” 编制活起来******
广西建立编制周转机制,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缺编难题——
用好“周转池” 编制活起来
近日,广西北海市建立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形成“全市一体、余缺调剂、精准投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机制。目前,通过“周转池”共为市本级、海城区和银海区补充了264个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有效化解了编制闲置和编制不足的结构性矛盾。
针对广西中小学教师编制保障历史欠账较多的困境,按照广西党委编委的部署,党委编办会同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推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标准的实施方案》,依托大数据管理手段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近6万个事业编制,在秋季开学前全部投放到各地中小学,实现区、市、县全面达标,历史性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缺编问题。
“大数据”统筹建“周转池”
南宁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人数多,“入学难”一直是群众反映较集中的焦点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十三五”时期,南宁市共建成投入使用公办中小学105所,但编制紧缺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2020年,南宁市委编办通过回收调剂事业单位空编、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等方式,为全市中小学增核了7000多个编制控制数。2021年,南宁市把破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紧缺问题作为缓解“入学难”问题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核查中小学事业编制缺口,抓住广西党委编办探索建立编制“周转池”的有利时机,争取到9977个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
今年9月,南宁市将9977个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全部下达到市本级中小学和县(市、区),“入学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广西在不改变各级各事业单位编制数的前提下,把“沉淀”的空编“使用权”汇集起来,调剂用于基础教育领域,有效解决了“无米下锅”的问题。
“区、市、县”联动整体调控
2021年,柳州市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并将4394个“周转池”事业编制全部投放至全市各级中小学,专用于中小学教师用编保障。
2021年,在柳州高中—柳城中学教共体开展“市招县用”编制管理改革试点,从柳城县统筹10个教师编制,由市委编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给柳州高中使用,柳高派出10名优秀骨干教师到柳城中学支教帮扶,形成“组团式”长效合作,达到整体帮扶提升、互惠共赢效果。
广西根据全区各地在校学生总量变化情况,探索中小学编制实行“基础编+周转编”管理模式,每2—3年重新核定编制并回收和重新分配周转编制。市、县建立灵活的用编用人调配机制,按学年动态调整周转编制配备,推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优化区域内编制资源和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柳州市创设教师“市招县用”新模式。在蓄满编制总“周转池”的同时,广西采取“区、市、县”三级联动管理,由单一“周转池”联通为“周转池”网络,做到自治区层面整体调控,各市、县分级下达使用,精确调节分配到校,形成“全区一体、余缺调剂、周转使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新机制。
全程跟踪让周转编制“放得出、收得回、转得动”
梧州市一所高中因学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引进3名“双一流”人才,但学校核定编制已满编,无法引进,便向编制“周转池”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基础编+周转编”的管理模式,批准该校“借走”3个周转编制使用,等该校有空余编制时再归还,解决了因事业编制紧缺制约教师队伍发展的问题,打通了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堵点。
周转编制的“生命力”在于周转,广西对周转编制实行从“放出”到“收回”再到“轮转”的全过程跟踪调控,确保周转编制“放得出、收得回、转得动”,为“周转池”配上灵活的调配“阀门”。
同时,明确中小学教职工周转编制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小学只有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满编或超编情况下,才能申请使用周转编制。使用周转编制的中小学事业编制出现空编后,使用周转编制的人员即转为使用核定的事业编制,通过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周转编制“放得出”。
为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当已使用周转编制的中小学出现空编时,系统会自动预警,自动收回所分配的周转编制,返回到“周转池”中,确保“周转池”有充足的编制存量供全区中小学循环使用,依托技术创新确保周转编制“收得回”。周转编制的使用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党委编办对周转编制的使用进行实时监测、实时预警、效益分析,在分配的限额内实施精准调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分配到校的周转编制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动态调整岗位设置,确保周转编制“转得动”。(本报记者 周仕敏)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解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岳仲明重点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恢复,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对此,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了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为加强外来物种防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这一制度扩展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这些人工种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适当放开其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用于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强法律宣传、解读和引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