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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彩网投资平台官方2023-01-31 16:05

追光丨健身er们“阳康”后,如何科学稳妥地恢复运动?******

  新冠感染后“阳康”了

  好想赶快回健身房“撸铁”

  可现在到底适不适合锻炼?

  应该怎样科学恢复运动?

  这是近期不少小伙伴们关心的问题

  让我们听听专家们怎么说

  问题一:恢复期到底能不能运动?

  山西白求恩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王萍芝表示

  新冠感染后长期住院或居家养病

  会导致肌肉力量和耐力的下降

  适量运动有利于身体恢复

  但切忌操之过急

  一般情况下

  恢复期运动量

  不宜超过平时的三分之一

  逐渐增量即可

  对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

  等慢性病人群

  及60岁以上老年人

  最好在运动前咨询医生

  根据自身情况

  制定具体运动处方

  问题二:如何保证运动适量?

  恢复运动之前及过程中

  可持续对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广东省体育局日前发布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转阴后(阳康人员)重返运动指南》指出

  可使用6分钟步行距离试验

  简易评估运动能力

  正常人6分钟步行距离大于450米

  主观感受轻松、不费力

  心率在每分钟110次以下

  可以尝试开始恢复运动

  世卫组织提示

  恢复运动过程中

  可使用“Borg主观疲劳感知评估量表”

  粗略作为逐步提高活动水平的指南

  如在锻炼后感到严重疲劳

  以及其他症状加重

  此时应避免进一步活动

  问题三:恢复运动应如何“循序渐进”?

  恢复初期可开展一些相对温和的运动

  如慢步走、做广播操、健身操等

  而且要控制时间和强度

  足球、篮球、羽毛球、长跑等

  较为剧烈的运动

  建议暂缓恢复

  根据世卫组织发布的

  《康复指导手册:COVID-19相关疾病的自我管理(第二版)》

  可考虑将恢复锻炼分为

  五个阶段

  每个阶段至少保持7天

  第一阶段:为恢复锻炼做准备

  例如:呼吸练习、温和的步行、拉伸和平衡练习

  第二阶段:低强度活动

  例如:散步、轻微的家务

  第三阶段:中等强度的活动

  例如:快走、上下楼梯、慢跑等

  第四阶段:具有协调和有效技能的中等强度练习

  例如:跑步、骑自行车、游泳等

  第五阶段:回归到基线练习

  可以完成感染之前的正常运动锻炼了

  问题四:“阳康”人员恢复运动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王萍芝提醒

  运动时要及时监测心率变化

  以及主观感觉

  如再次感染新冠

  或运动时出现

  心悸、头晕、胸痛等不适

  须立即停止运动

  必要时寻求医疗帮助

  长期健身者普遍认为自身体质好

  易在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

  进行较高强度运动

  造成病情反复

  因此切忌盲目自信

  避免过度运动

  记者:刘扬涛、马晓媛、薛宁婧

  视频制作:薛宁婧

  编辑:吴俊宽、王沁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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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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