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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房贷要排队到4月!“没想到还钱比借钱难”******

  【民生调查局】

  编者按:  这里是民生调查局,见人所未见,调查民生之变。关注你想关注的、你没关注的,调查你想看的、未看到的。

  中新网2月3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左宇坤)借钱的人准备好了钱想还款,却还得排队等消息,怎么回事?

  伴随着多地频繁调整首套房贷款利率,房贷进入低利率区间,不少贷款买房人开始考虑提前还款。“提前还房贷”为何能屡掀高潮?又是否真的合适?

  排队到4月,提前还房贷热度高

  “我在去年年底预约了提前还贷,当时最快只能选一个月之后的。现在一个月过去了审批还没通过,我打电话问银行,说是去年10月的申请还没处理完呢,我估计要排到4月。”

  “我在2022年10月提前还过一次房贷,当时一年有三次申请机会,只要月初在手机上操作一下就好了。现在不仅要给银行经理留下信息预约,而且也是起码等到3月。”

  “我在2022年3月申请过一次提前还贷,当时申请后的第二天就扣款了。感觉从下半年开始越来越难申请,现在都说要等到4月、6月甚至8月份,这几个月就又有不少利息了。”

  正如上述几位买房人向中新财经记者介绍的一样,最近不少想要提前还房贷的买房人都陷入了“线上预约不到,线下让等消息”的死胡同里,焦急不已。

资料图:银行点钞员在工作。艾庆龙 摄

  事实上,2023年初的这波“提前还贷潮”并非新事,从2022年起热度便逐渐走高。

  “2022年之前没有过这么多人提前还贷,2021年下半年银行的贷款额度甚至还不够用呢。”一位商业银行贷款部门人士对记者说,这两年“房住不炒”的属性愈发明显,房子增值慢了、少了,提前还贷成为了一种减少利息的理财办法。

  据其介绍,特别是在2022年之前的高利率时期申请了房贷,现在手头不紧张,短期内或可见的中长期没有大额资金需求的客户,基本都在操作提前还贷。

  近期房贷利率的调整也是重要触发因素。自年初首套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以来,截至1月31日,贝壳研究院监测的103个城市中,首套利率低于4.1%的城市共30个,部分城市房贷利率已迈入“3时代”。

  “一方面由于此前贷款的利息较高,购房者希望通过提前还贷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则是2022年投资理财收益波动较大且远不及预期,房贷和投资理财之间收益倒挂,让一些购房者产生了提前还贷的愿望。”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

  提前还贷,利弊几何?

  提前还贷热度不减,但这一行为是否划算也一直受到争议。

  95后女生小夏在2021年底贷款买了自己的房子。“我选择了高首付,所以只贷了40多万元。不过当时还在放贷难的时候,银行有额度就赶紧申请了,利率加点80个基点达到5.45%,属于比较高的。”

  正是因为支付了比较高的首付,小夏目前手里并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提前还贷。“最近都说提前还贷很实惠,我爸妈就想再省一省、借点钱把房贷提前还上。但我很不喜欢手里没钱、没有抵御风险能力的感觉,所以目前还没有决定。”

  虽说“无贷一身轻”可以说是大多数买房人的终极梦想,但正如小夏所顾虑的,业内人士同样提醒,面对扎堆提前还贷的热潮,还是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

  “对个人来说,判断是否需要提前偿还个人贷款,最直接的方式是看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覆盖贷款利息。如果投资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则考虑将资金更多用于投资;反之则可以考虑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当然,还需要为日常生活支出与未来养老、医疗等留足资金。”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中原地产也指出,不适合提前还款的情况包括房贷利率低、等额本息还款已到还款中期、等额本金还款期已过1/3等。

资料图:购房者在查看了解楼盘。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但对于银行来说,大量的提前还贷则会造成不小的业务压力。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个人按揭贷款是银行核心优质资产,大量提前还房贷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营收和利润,因此不少银行选择提高还款门槛。

  “但银行也应该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主动改善服务,而不是对提前还款设置障碍。毕竟相对于短时利润,长期的信用更有价值。如果购房者提前还贷存在违规恶意阻拦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银保监会进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蓬博说。

  矛盾如何解决?

  但相对于买房人和银行的“纠葛”,不少分析指出,“提前还贷潮”最终的矛盾还是在存量房贷客户还款压力上。

  “只要房贷利率高于理财利率,且居民预期房价下跌,提前还贷的动机就一直会存在。”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当前存量房贷的压力仍然较大,希望能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既能降低月供压力,还能释放内需和消费。

  董希淼也提出,当前部分存量房贷与新增房贷之间的利差过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出台相关举措,引导银行适度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进一步降低住房消费者的负担,有效解决居民扎堆提前还款及违规“转贷”等问题。

  “考虑到2023年宏观经济企稳回升和房地产市场回暖,下一阶段提前还贷热潮或将趋于平缓。当然,稳定居民信心和预期、减缓提前还贷还有更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董希淼认为,可加快引导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降,继续降低新增和存量住房贷款利率。(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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