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政策将为国家绿色转型奠定重要基础******
中新网天津8月3日电 (杨子炀 庞喻文)3日下午,202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的“碳中和:认识与实践”公共话题论坛在津举办。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战略规划部主任柴麒敏在论坛上表示,“这一轮的碳中和政策动员,我们把它称之为‘双碳’或‘气候变化’政策的主流化。相信这个阶段的政策实践,将会为我们整个国家绿色低碳的全面转型奠定非常重要的基础。”
“双碳将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的革命。”中关村储能技术联盟理事长、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研究员陈海生认为,“衡量一个行业或者说一个产品,未来一定要增加一个维度,比如说原来一是性能,二是造价,那我们还要增加的一个衡量的量,就是碳排放。所以说由于增加了这一个约束条件或者说衡量的量,那么对整个行业将带来革命性的影响。”
伏羲智库创始人李晓东认为,选择一条绿色节能低碳的经济发展路径是很关键的,所以一个必要路径就是要做经济数字化转型,来发展数字经济。
“从我们的实践上来看,最重要的抓手是建筑节能。”远大集团党委书记、集团副总裁、天津公司及近零公司董事长丁元刚表示,“如果不把现有的能耗降下来,任何一种能源都替代不了,加上科技创新,我们通过实践发现建筑节能其实是比较容易的,我们国家存量有大约600亿平米的建筑,如果我们采用北欧那种被动房技术,或者甚至比北欧更好的方式的话,那么我们应该可以把现有的建筑能耗降低80~90%。”(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