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我参加了<<电子商务法概论>>的考试,总体感觉是大部分考到的知识点都似曾相识(呵呵..试卷也面善),但是最后一个案例分析题让我很是困惑了,就我看过的课本似乎没有很明确的说明考到的这个知识点(考完后我也没有在书上找到论点).当时我心里还在想..题目倒是出得不错.但是如果这题我错了..可就过不了关的呀!55555.
案例如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
要分析的问题就是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你们会怎么想呢?我答题的时候答案是肯定了. 我想了一下<<电子签名法>>里面的一些内容,但是很模糊.
由于手机的普及,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多的交流都是透过手机进行的.如果发生争议,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借此机会分享上题的答案吧.(我用百度搜索了一下)通过答案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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